(2016)闽01刑更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聪龙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43号罪犯张聪龙,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同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聪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砸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聪龙等4人向被害人林国元退赔人民币187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聪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聪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聪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聪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张聪龙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聪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