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11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县。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婚姻登记机关是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且被告刘某某自2013年3月21日结婚后一直在沈阳居住,并有原、被告在皇姑区崇山西路24-1号7-1-1共同共有楼房一座及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街道太东社区委员会证实材料证明,本案应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沈阳市皇姑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该案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应由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述二人从2012年初开始在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63号瑞士风情小镇26号楼1-4-2居住至今,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