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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丁洪玉与王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洪玉,王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143号申请人丁洪玉。被申请人王斌。申请人丁洪玉因与被申请人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斌的鲁J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鲁J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