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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43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杨某某198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同年2月1日到航运公司办公室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小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控制欲强,实行家庭暴力。现原告缺乏安全感,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宋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述内容不实,打过原告但是有原因的;3、原告对家庭没有付出只晓得享受,对公婆不孝顺。依据原、被告的当庭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A。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性格方面和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且发生过争吵和肢体冲突。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婚姻基础牢固。虽然多次发生过争吵和肢体冲突,但发生后双方和好,直到2015年农历11月份才因矛盾激化分开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化解,且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交流使双方感情逐渐淡化。但是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互相关心,多从夫妻、家庭、子女的角度考虑,加强对彼此的信任,发生矛盾时冷静处理,切实肩负起对家庭和子女责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