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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督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志新、陈金荣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新,陈金荣,陈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215号申请人陈志新。被申请人陈金荣。被申请人陈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志新与被申请人陈金荣、陈洋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之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