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冉小影与被訾春鹤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小影,訾春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57号申请人冉小影,女,汉族,1961年4月1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訾春鹤,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城北街第十八街坊265号;身份证号152722197911100030。申请人冉小影因与被申请人訾春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5万元,要求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彦钢的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冉小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刘彦钢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