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信原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濮阳市信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394号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青岛路639号。法定代表人王月耀,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锡山,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信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濮城中原油田第二矿区。法定代表人王艳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信原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濮阳市信原实业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信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9元,减半收取1784.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3554.5元,由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