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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甘肃中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银川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强、徐保刚、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三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中海商贸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银川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强,徐保刚,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三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602号原告甘肃中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法定代表人关继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负责人应小红,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法定代表人孙万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国强,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被告徐保刚,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小区。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三部。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负责人贾峰,该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银川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强、徐保刚、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三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1947385.53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相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银川颐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强、徐保刚、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三部及其下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及内设部门的银行账户存款1947385.53元或者查封、扣押与此相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孜审判员 张添红审判员 万正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