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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98号原告赵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葛本明。被告张某,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成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