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98号原告赵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葛本明。被告张某,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成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