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涛诉郭宝兴、丁晓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郭宝兴,丁晓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207号原告:马涛,男,汉族,。被告:郭宝兴,男,汉族。被告:丁晓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郭宝兴、丁晓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马涛承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