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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涛诉郭宝兴、丁晓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郭宝兴,丁晓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207号原告:马涛,男,汉族,。被告:郭宝兴,男,汉族。被告:丁晓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郭宝兴、丁晓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马涛承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