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甲等与郭某乙、郭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717号原告王某,农民。原告郭某甲,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某乙,农民。被告郭某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农民。被告郭某丁,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泽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赵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