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800号原告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胡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