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对何小立等生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小立,刘战红,赵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373号申请人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惠新路32号法定代理人冀灿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显令,男。被执行人何小立,男。被执行人刘战红,男。被执行人赵全明,男。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小立、刘战红、赵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尉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小立、刘战红、赵全明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