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明明与安徽省国营沙河集团林业总场岱山林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明,安徽省国营沙河集团林业总场岱山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063号原告:赵明明,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团林业总场岱山林场,单位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池河镇岱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6751820—6。法定代表人:曹斌,场长。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明明与被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团林业总场岱山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明以其与被告安徽省国营沙河集团林业总场岱山林场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明明负担。审 判 长 李保林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