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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王韶鹏、李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王韶鹏,李宁丽,王发,吕桂霞,李建波,王韶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2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住所地:平罗县城人民西路恒产家和春天49-B21号。授权代理人马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韶鹏,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银川市景墨家园109-3-402室。被执行人李宁丽,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芳草园1-1-601室。被执行人王发,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关镇富民北街51号。被执行人吕桂霞,女,1954年3月9日出生,住平罗县星海家园30-2号。被执行人李建波,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富民北街西侧西花苑小区18-3-301号。被执行人王韶程,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嘴山市平罗县富民北街51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韶鹏、王韶程、吕桂霞、李建波、李宁丽、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平罗县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平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交执行款46423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70000元,未执行标的4572338元,执行费48823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通过司法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平罗县公证处(2015)平证执字第7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