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程某某,女,35岁。委托代理人简润涛,江西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38岁。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简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2004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二人一直通过电话交往,2004年8月31日,被告来到贵溪,与原告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一起相处了20多天后,被告便回台北上班,之后原告也来到被告住处生活。2005年,原告独自从台北回到贵溪老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从此一直与被告没有联系,与被告分居长达八年。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原告自己购买了一套位于贵溪市城南320国道以南福达家园步升楼1-502室的房产,对外无任何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加上双方性格、观念和生活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位于贵溪市城南320国道以南福达家园步升楼1-502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某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两人存在婚姻关系;3、贵溪市塘湾镇古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九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互不联系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05年10月9日购买了一套位于贵溪市城南320国道以南福达家园步升楼1-502室的房产的事实;5、证人姚某某、程某一、李某一的证言,证明位于贵溪市城南320国道以南福达家园步升楼1-502室的房产为原告所购买,原、被告分居的事实;6、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购买的房产具有合法产权的事实;7、《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证明位于贵溪市城南320国道以南福达家园步升楼1-502室的房产经评估市场总价为448529元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各证据彼此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程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李某某,双方于2004年8月31日在贵溪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6年,被告返回台湾生活,此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未再共同生活,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另查明,原告于2005年10月9日购买了一套位于贵溪市城南320国道以南福达家园步升楼1-502室的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5)房预售证009号,房产证号:贵房权证雄字第0931**号]。经评估,该套房屋市场价现为448529元。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之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从2006年开始长达九年分居,分居期间双方也未有联系;再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位于贵溪市福达家园步升楼1-502室的房产如何分割问题,本院认为该房产为原告程某某在其与被告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住所地在贵溪本地,生活上需要使用该房产,从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出发,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较为合理,但原告应补偿被告房价款20万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位于贵溪市城南320国道以南福达家园步升楼1-502室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05)房预售证009号,房产证号:贵房权证雄字第0931**号]归原告程某某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李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程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菲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方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