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世超与王佩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超,王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丁世超,男,汉族,小学生,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佩娟,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世超与被执行人王佩娟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暖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