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民初1294号原告:乌鲁木齐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丁克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娟娟,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薇,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恒地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