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凤与盛华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盛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盛华山,男,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盛华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华山在银行存款328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良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