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陕坝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孟庆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后旗陕坝镇人民政府,孟庆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陕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宗源,系镇人民政府镇长。被执行人孟庆翔,女,61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执行杭锦后旗陕坝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孟庆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孟庆翔的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占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