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本生、刘春木与张璞、李丽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本生,刘春木,张璞,李丽,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财保7号申请人刘本生,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县。申请人刘春木,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张璞,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李丽,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XX中,经理。申请人刘本生、刘春木因与被申请人张璞、李丽、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在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福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四区二期5号楼”施工工程款620万元停止支付给被申请人张璞、李丽、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本生、刘春木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807011900233684540)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刘本生、刘春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在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福小区旧城改造项目四区二期5号楼”应收工程款6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凤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