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243号原告邹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李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华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