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财助与被执行人林世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助,林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财助,男,1956年12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世德,男,1996年10月1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财助与被执行人林世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世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财助赔偿款44967.32元、负担执行费574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世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财助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林世德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李财助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