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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金沩与肖术、魏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沩,肖术,魏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21号原告徐金沩。委托代理人肖卫,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术。被告魏东。委托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沩与被告肖术、魏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在本院受理的另案中已达成和解,且对本案也已有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术、魏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沩撤回对被告肖术、魏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徐金沩负担。审 判 员  蔡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利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