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金沩与肖术、魏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沩,肖术,魏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21号原告徐金沩。委托代理人肖卫,湖南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术。被告魏东。委托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沩与被告肖术、魏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在本院受理的另案中已达成和解,且对本案也已有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术、魏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沩撤回对被告肖术、魏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徐金沩负担。审 判 员 蔡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利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