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军粮供应中心,段群力,周口市双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535号申请人周口市军粮供应中心,地址:周口市工农路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175418505法定代表人,罗万学被执行人段群力,周口市双立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负责人。被执行人周口市双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玲玲周口市军粮供应中心申请执行段群力、周口市双立商贸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周民终字第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口市军粮供应中心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口市双立商贸有限公司,段群力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周民终字第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叶朝阳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