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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彭天成诉被告栗小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天成,栗小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560号原告彭天成,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住甘肃省庆城县熊家庙乡瓦咀村崖窑自然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星麟,男,汉族,西峰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栗小鹏,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平子村*组***号,农民。委托代理人栗永福,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栗小鹏父亲。委托代理人刘自祥,男,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天成诉被告栗小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彭天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彭天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