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66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尹佃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1日张某以与胡某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滔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