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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66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尹佃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1日张某以与胡某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滔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