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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严某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董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380号原告严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严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严某承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