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86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委托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