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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恢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与冼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冼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48-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张炳富,主任。被执行人:冼敏,女,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冼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高法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5800元及该本金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了部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了部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恢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练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