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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0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瑞安市商城北路××-××号门前,窃取他人的蓝色编织袋包裹一个,内有童装55件。2、2015年11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瑞安市老商城正门口,窃取正在送货的刘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上包裹两个,包裹内分别装有雷某所有的雷琴牌女装80件和朱某所有的凯燕牌女装106件。经估价,上述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1800元。3、2015年11月20日左右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华都西幢×-××号门前,窃取被害人沈某的一个蓝色编织袋包裹,内有meirenyu牌冬季大衣25件,经估价,上述衣服价值计人民币5625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雷琴牌女装11件、凯燕牌女装49件、meirenyu牌冬季外套6件、童装55件,除童装以外,上述衣服均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雷某、沈某。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调解并赔偿刘某人民币8700元,赔偿被害人沈某运货方蔡永转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雷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郑某、杨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罪犯档案资料,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