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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息县林业局与詹战东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息县林业局,詹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8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息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詹战东,男,汉族。息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罚没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息县林业局对本案中没收的9立方米原木进行变卖时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息县林业局对没收原木进行市场价格认定于法无据,且该行政处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催告程序,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缴纳罚没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审判长 彭    玲    玲审判员 唐亮人民陪审员夏堂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    昱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