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娄金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娄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宏岳,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武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娄金星,女。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4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娄金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金星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4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庆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