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梁某甲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2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中路161号六六棋牌室内,提供赌具牌九牌,组织梁某乙、王某甲、梁某丙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30余次,从中抽头获利累计人民币6000余元。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扣押其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销毁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能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二、新昌县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优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双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