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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6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范丽春与阮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春,阮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6236号原告范丽春,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阮春凤,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春与被告阮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丽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范丽春负担。审 判 长  孙长斌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国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