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书和与付玉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和,付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和,男,43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付玉寿,男,43,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书和被执行人付玉寿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庆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