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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869-1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86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因其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某房屋、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大街某房屋和被告陈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鄂F8C***的汽车予以查封。担保人王某某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泰安路某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某室、面积为80.85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襄城区南大街某室、面积为82.73平方米的房屋和其名下车牌号为鄂F8C***的奥迪Q3汽车。三、查封担保人王某某甲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泰安路某号、建筑面积为146.81㎡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星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