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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96号申请人:夏廉明。申请人:马富原。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夏廉明与马富原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廉明与马富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8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马富原归还申请人夏廉明借款人民币41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21000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夏廉明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