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敲诈勒索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女,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无业。2008年8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冬平,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刘某通过聊天室认识后多次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12日两人在上海一宾馆见面时,被告人秦某事先在房间内安装摄像头拍摄两人裸露镜头,并逼迫刘某承认自己已准备与她人结婚等情况。之后,被告人秦某多次以虚拟的身份到刘某单位找其单位领导让刘某解决男女感情欺骗问题。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秦某采用暴力及恐吓等手段,以向刘某单位及家庭公布其玩弄女性、拍摄刘某同性性交、口交视频进行要挟,向刘某索要人民币36.5万元。2015年7月22日,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6日,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秦某工商银行卡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借条等,证人张某、陈某、江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某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某退出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友华人民陪审员 张曼华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雪蕾见习书记员 陈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