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某、曹某甲与曹某乙、荣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曹某甲,曹某乙,荣某,曹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曹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曹某乙。被执行人:荣某。被执行人:曹某丙。曹某乙、荣某、曹某丙诉王某、曹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曹某乙、荣某、曹某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曹某甲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