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曹端义与深圳市坪山新区德兴源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端义,深圳市坪山新区德兴源贸易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521号原告曹端义,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土塘镇曹店村新村22。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德兴源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西路***号。经营者林佳俊。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端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琼敏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