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元松与被告周小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淞,周小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594号原告周元淞,男,200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理人张文华,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周元淞母亲,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小凤,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淞诉被告周小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元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42元,减半收取3621元,由原告周元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