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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植梅与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植梅,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光荣,殷宗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462号原告:杨植梅。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光荣。被告:殷宗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植梅与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光荣、殷宗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光荣、殷宗余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