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植梅与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植梅,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光荣,殷宗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462号原告:杨植梅。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光荣。被告:殷宗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植梅与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光荣、殷宗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光荣、殷宗余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