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冯晓敏诉周瑞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699号原告冯某某,女,住敖汉旗。被告周某某,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