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催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催3号之一申请人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街。法定代表人王余财。申请人天津市津陵余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丢失票号为10401232/07893948的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毛淑敏向本院申报权利。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票号10401232/07893948转账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任贻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守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