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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陈卓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陈卓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73号申请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9号首层商铺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61499F。法定代表人关伟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明翔,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萧淑婷,女,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陈卓华,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欢乐酒店)因与被申请人陈卓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家欢乐酒店称: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于终局裁决有二种情形:(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争议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既不属于劳动报酬,也不属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更不属于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其立法意义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以及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来保证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因此,二倍工资其中一部分是指劳动者通过劳动得到的劳动报酬,还有一部分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这部分的工资并不是劳动报酬。因此,本案陈卓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二、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1.万家欢乐酒店与陈卓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万家欢乐酒店为陈卓华购买的社会保险也不能证明万家欢乐酒店与陈卓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能证明万家欢乐酒店为陈卓华代为购买社会保险这一事实,陈卓华在劳动仲裁时提交的入职表没有万家欢乐酒店的盖章,陈卓华真实的入职的时间应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仲裁裁决要求万家欢乐酒店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9435.48元计算错误。如果按照陈卓华在2014年11月1日入职万家欢乐酒店,2015年5月17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卓华提出劳动仲裁的时间是2015年1月15日。那么2014年12月、2015年1月这二个月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只有2015年2月、3月、4月这三个月在仲裁时效的范围内。因此,即使按照陈卓华2014年11月1日入职这一时间计算,二倍工资的差额应只计算三个月。综上,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万家欢乐酒店请求:1.撤销万家欢乐酒店支付陈卓华二倍工资差额9435.48元;2.陈卓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申请人陈卓华答辩称:不同意万家欢乐酒店的申请,万家欢乐酒店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仲裁裁决合理。本院查明:陈卓华因与万家欢乐酒店因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仲裁庭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435.48元。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万家欢乐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陈卓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第一,申请人万家欢乐酒店称本案争议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既不属于劳动报酬,也不属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更不属于工伤医疗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对此,因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故申请人万家欢乐酒店认为本案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二,申请人万家欢乐酒店还称其与陈卓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为陈卓华购买的社会保险也不能证明万家欢乐酒店与陈卓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能证明万家欢乐酒店为陈卓华代为购买社会保险这一事实,并称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仲裁裁决要求万家欢乐酒店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9435.48元计算错误。对此,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万家欢乐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对申请人万家欢乐酒店该主张,因理据欠缺,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行政审 判 员  黄雪鹄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