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琼光与苏小平、赖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琼光,苏小平,赖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许琼光,男,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苏小平,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春兰,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琼光与被执行人苏小平、赖春兰(2015)汀民初字第15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苏小平有小车一部,经双方同意,变现所得35000元,本案分得8494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7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8494元,尚差28506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