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洮南市万宝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与苗树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万宝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彭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492号原告:洮南市万宝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俊,系该村村党委书记。被告:彭军,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万宝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彭军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本案判决需以另案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