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传飞与上海巨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983号原告张传飞,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上海巨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飞诉被告上海巨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传飞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桂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永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