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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刘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刘磊,王金锋,吴振江,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路215号。代表人:候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磊,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金锋,女,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吴振江,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052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磊、王金锋、吴振江、王伟银行存款35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